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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订单中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费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代理商在交货日期届满前至本公司自提货物,逾期未提货的,本公司有权对该笔货物向代理商收取保管费,超过二十天代理商仍未自提的,本公司有权选择停止发货或解除本合同,代理商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本公司不予退还。本公司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代理商的赔偿责任。
二、交付货物
本公司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代理商、代理商指定的收货人或任何代理商所选定的货物承运人时,视为货物交付。货物交付后,其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代理商承担。代理商在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对货物进行签收,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
代理商未履行本条签收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合同项下货物,并不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同时本公司有权要求代理商承担因此产生的仓储、再次运输、人员食宿等费用。
三、交货地点及送达方
代理商可以指定本公司将货物送达至代理商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移交给代理商授权的收货人,该收货人又称为送达方,送达方分为长期送达方和临时送达方。
1、长期送达方
由代理商申请在本公司注册的稳定的、长期得到代理商正式授权的收货人,称为长期送达方。注册后代理商可通过神州商桥(www.e-Bridge.com.cn)查询该送达方信息。代理商如需变更送达方信息,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回执予以确认。如因代理商未及时变更送达方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2、临时送达方
代理商在某一订单中临时指定的交货地点及收货人,称为临时送达方。不论代理商选择哪种订单方式向本公司提交采购订单,如果选择了临时送达方,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盖章向本公司提交包含该临时送达方授权的订单文本(订单方式A)或相应的委托发货证明,否则本公司有权对该订单不予确认。
四、货物验收
代理商须在货物交付后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货物质量问题,须在收货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但双方在订单中对质量验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代理商提出的关于货物质量的异议,本公司认为属实的,应及时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在此期间,代理商应对货物进行妥善保存,以免损坏、灭失。
交付货物时,代理商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应检查产品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应予以验收。
因代理商原因未能验收的,货物交付三日后视为货物全部验收合格。
五、运输保险
本公司承担公路或铁路运输的保险费;其他的运输方式由代理商负担保险费。如在订单中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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